按照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的有关条款,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:   (一)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;  
  (二)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; 
  (三)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; 
  (四)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,损害投诉者利益的; 
  (五)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; 
  (六)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。 
 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,投诉者可以向我国旅游管理机关投诉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,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、调解、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。
  以下我们把各省市旅游投诉电话提供给游客,以供游客备用。
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北京:010-65130823 
            天津:022-28359093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河北:0311-5814239 
            山西:0351-4031616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辽宁:024-861122 
            吉林:0431-5609246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江苏:025-3418185 
            浙江:0571-5117419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福建:0591-3325044 
            江西:0791-6269965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河南:0371-5902180 
            湖北:027-84774670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广东:020-86678333 
            广西:0771-2612216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上海:021-64393615 
            重庆:023-63890134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内蒙古:0471-6965978 
            陕西:029-5261437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黑龙江:045-3630431 
            甘肃:0931-8826860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安徽:0551-2821763 
            新疆:0991-2831902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山东:0531-2963423 
            宁夏:0951-5014265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湖南:0731-4717614 
            青海:0971-6159841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海南:0898-5358451 
            四川:028-6654780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云南:0871-3537361 
            西藏:0891-6834193 
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
贵州:0851-6818436 
              
        
 
  
 










